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建设及博士后管理工作,按照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三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质量培养与学术发展并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沈阳建筑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在学校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学校、设站单位的两级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沈阳建筑大学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和批准我校博士后管理的政策和制度,研讨工作规划和决策重大问题,调整博士后资源分配。委员会主任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委员会副主任由相关学校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设站学科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部分合作导师组成。
第七条 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士后办)。办公室负责学校248365365.com建设及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流动站的设立申报、建设、评估,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进站、考核、出站管理,博士后合作导师队伍建设,协调各248365365.com管理工作,与博士后工作站联络及与主管部门联系等。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及若干专门管理人员组成。
第八条 博士后设站单位应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248365365.com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流动站发展规划、博士后招收面试、进站审核、在站考核、出站评议等组织工作。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应由5-7人组成。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由设站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指定联络员一人。
第三章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九条 沈阳建筑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批准,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具有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的一级学科单位。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涵盖一级学科下的各学科方向。
第十条 为吸引留学回国博士来我校工作,经全国博管会批准,留学博士可到条件较好的非设站学科做博士后。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经全国博管会批准,可招收项目博士后。
第十一条 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单位及项目组,应给博士后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证博士后人员的研究工作能够按计划开展。
第十二条 博士后办根据当年可使用的博士后公寓数量和国家资助经费等情况,结合各单位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研究确定每年度博士后招收名额,并经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后下拨到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第四章 博士后分类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获得博士学位,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十四条 沈阳建筑大学博士后分为全职博士后(含非定向全职博士后、定 向全职博士后)、工作站联合博士后两类。
非定向全职博士后是在聘用期限内与沈阳建筑大学建立唯一人事关系且全职在学校工作的博士后。定向全职博士后是指保留原工作单位人事关系并脱产在我校从事合作研究的博士后。工作站联合博士后是根据设有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或其它机构与我校签订的协议联合招收的博士后。
第十五条 全职博士后由博士后本人、合作导师、学校签署三方工作协议。工作站联合博士后由博士后本人、合作导师、学校、博士后工作站签署四方合作协议。定向全职博士后、工作站联合博士后在合作期间其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
第十六条 全职博士后根据资助来源分为学校统筹经费博士后、导师自筹经费博士后两类。学校统筹经费博士后是由学校全额资助的博士后,导师自筹经费博士后是由合作导师利用其科研项目经费或其他经费招募的博士后。
第十七条 工作站联合博士后资助经费由博士后工作站按照学校规定的合作导师自筹经费基准的40%支付日常经费(含合作导师培养费),并在其进站前一次性拨付至学校专用账户。
第五章 博士后合作导师
第十八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指导者,参与博士后遴选工作,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科研工作条件,指导博士后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应为学术水平高,科研能力强且科研经费充足的在职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人员),原则上应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二十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和推荐,并报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博士后的培养质量,每位博士后合作导师同时指导在站博士后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名。合作导师所指导的博士后如有逾期未出站的,原则上不可招收新的博士后。
第六章 博士后进站
第二十二条 申请我校博士后进站人员应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各月15日前上报进站申请材料。每年1月、4月、7月、10月月初确定进站博士后人选。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申请资格。
1.凡在国内外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符合各流动站招聘岗位要求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为博采众长,鼓励人才流动、学科交叉,在我校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进入我校相同一级学科的248365365.com。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的选拔。
1.我校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招收以“公开平等,择优录用”的原则。要对申请人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考察。
2.申请我校博士后的人员,应提前向我校相关学科的流动站及合作导师进行申请,提交相关证明及材料。相关流动站对符合招录条件的博士后申请者组织面试考核,并根据学科发展及科研任务需要,择优录取。面试考核工作由各流动站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3.根据面试考核结果,由校博士后办负责博士后人员的录用工作,包括审核、报批、安排进站等。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进站报到。
1.批准进站者应按“博士后进站报到程序”逐项办理有关手续,并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书”和“博士后岗位目标责任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及其它应遵守的事项,在站期间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按时将工资、组织、户口、档案等手续转入我校。
2.被录取者应按时进站。逾期不报到者,以自动放弃处理,不予保留资格。
第七章 博士后研究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研究课题应与设站单位科研工作紧密联系,与项目组承担的重大项目相结合,同时亦可自拟课题。鼓励博士后在良好的学术环境中,在公平竞争的气氛下独立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进站2个月内,在本学科范围内做开题报告,制订在站研究计划,经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并报校博士后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进站满一年时,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专家组由5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对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填写《沈阳建筑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评价表》,并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其中获得优、良者享受全额工资,结果为合格者工资减半,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以退站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完成的科研工作、科研成果等均属沈阳建筑大学所有。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与本校教师的科研成果同样对待。
第八章 博士后出站
第三十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完成预期的科研任务,一般应提前两个月向合作导师和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出站申请。自博士后到校博士后办报到当月计起满24个月即为应出站时间。经申请并获批准延期出站的博士后的人员,其应出站时间为被批准出站时间。博士后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办理出站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须完成博士后相关协议规定的研究任务,博士后工作领导工作小组方能批准其出站的申请。
第三十二条 进站第23个月末,博士后应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并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登记表》。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专家组由5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召开汇报会,对博士后出站进行评审,检查验收其成果是否达到“博士后工作协议书”、“岗位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敬业精神、科研能力、完成科研工作等情况作全面评定,并写出书面意见,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评审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
结果为不合格者按退站处理,不发放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审定博士后是否出站,并将审定结果报校博士后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应登陆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申请出站,并将相关材料提交博士后办。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出站手续经辽宁省人事厅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审批通过后,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经考核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全国博士管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以师资队伍建设为培养目标的博士后,在完成预期任务,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对于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出站手续,超过规定时间三个月的博士后,按自动退站处理;对于批准延期出站的博士后,超过批准时间一个月,按自动退站处理。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将其人事档案转出学校。
第九章 博士后待遇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属学校流动编制的工作人员。非定向全职博士后按照我校事业编制教职工有关规定享受同等待遇,工资实行月薪制度。
第四十条 人事档案及工资关系不在我校的定向全职博士后、工作站联合博士后,学校不发工资,合作导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一定的工作津贴。
第四十一条 我校为博士后提供博士后公寓,配备基本生活设备。博士后出站后应及时退出博士后公寓。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进站报到后,凭介绍信到校保卫处办理集体户口。随博士后一起流动的博士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按有关规定可在校保卫处协助下办理暂住户口。
第四十三条 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博士后可到辽宁省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开具《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博士后配偶与其所在单位协商办理借调、停薪留职、调动等手续。在站期间,我校不负责配偶工作安排,人事部门可以协助推荐博士后配偶竞聘合适的工作岗位。
第四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子女入托、入学有关事宜,按我校教师同等待遇办理。
第四十五条 博士后办理出站时,可凭国家人事部介绍信等有效证明材料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手续。
第四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不能参加我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出站留校工作的博士后可以根据任职条件参加学校统一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出站后拟到校外单位工作的博士后,由拟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件也可参加我校的评审。
第四十七条 中国优秀博士后是全国博管会设立的全国性的奖项,凡在站和出站不超过六年的沈阳建筑大学博士后均有资格参加评选(详见《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规定》)。
第十章 博士后管理
第四十八条 博士后的工作期限。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即来校报到日期当月算起满24个月。
若确因学校科研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和博士后共同申请,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博士后办批准,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可适当延期出站,但延长期限至多一年。博士后须提前两个月将《延期出站申请报告》交博士后办。延长期间博士后不能继续享受学校的工资、医疗等博士后待遇,博士后的住房等待遇依据延期报告审批意见解决。
第四十九条 进站前未发放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进站半年之内必须向博士后办补交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否则以未获得博士学位进行退站处理;在境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博士后应补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五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和《沈阳建筑大学博士后创新基金资助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基金资助。
第五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科研工作需要可出国参加学术会议;为鼓励博士后专心工作,多出成果,在站期间一般不得出国做博士后或短期合作科研。出国参加学术会议逾期一个月未归者,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五十二条 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站处理:①违反学术纪律;②伪造出具假证明或受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③因病连续请假3个月或无故旷工15天以上;④出国参加会议等逾期不归;⑤中期考核不合格;⑥不能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任务,以及出站科研工作评审不合格;⑦在站工作期满,未经同意仍滞留不办出站手续;⑧其他情况经流动站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商议认为应退站的。
凡退站处理的人员,必须偿还已使用的日常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办理离校手续后,人事档案和户口转至校外,不予享受博士后的相关待遇。
第五十三条 博士后经费实行财务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校计财、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按《沈阳建筑大学博士后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248365365.com评估
第五十四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分为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综合评估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所有设立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流动站;新设站评估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设站时间满三年的流动站。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估主要考察流动站建设情况,包括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情况、科研情况、研究成果、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新设站评估侧重考察流动站博士后工作的制度建设、工作环境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和科研工作情况。
第五十六条 评估工作按照工作准备、数据采集与自查、数据整理与核查、数据统计与评定四个阶段进行。
第五十七条 综合评估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新设站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五十八条 对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申请来校作博士后,考核程序、资助标准参照以上办法执行。同意接收后,由学校外事部门办理外籍及港澳台人员来华工作手续。
第六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