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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2015-07-08 18:20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及《沈阳建筑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为加强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提高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进站考核

第二条  申请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事业心、责任感强,遵纪守法,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符合各流动站招聘岗位要求。

第三条  申请人须在博士在读期间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在业务方面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一)本人作为第一作者(含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收录1篇及以上;

(二)本人作为第一作者(含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被EI收录2篇及以上,其中EI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

(三)本人作为第一作者(含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被CSSCI收录2篇及以上;

(四)本人作为第一作者(含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在本学科指定高水平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五)本人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取得的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六)本人具有基础理论扎实,研究成果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2项及以上(排名前3位);

(七)本人作为主要研究成员从事高技术产业化工作,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因重大研究项目或学科建设需要,经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为特别优秀的博士毕业生。

第三章  中期考核

第四条  博士后进站满1年时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工作由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由5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

第五条  博士后填写《沈阳建筑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中期考核表》,经合作导师签字认定后,送交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对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填写《沈阳建筑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评价表》,并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以退站处理。

第七条  无特殊情况,进站满1年未参加中期考核的博士后,将视其情况予以退站处理。

第四章  出站考核

第八条  博士后应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并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登记表》。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专家组由5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召开汇报会,对博士后出站进行评审,检查验收其成果是否达到“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岗位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敬业精神、科研能力、完成科研工作等情况作全面评定,并写出书面意见,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评审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

第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博士后工作领导工作小组方能批准其出站申请。

(一)本人作为第一作者(含合作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或SSCI收录1篇及以上;

(二)本人作为第一作者(含合作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被EI收录2篇及以上,其中EI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

(三)本人作为第一作者(含合作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被CSSCI收录2篇及以上;

(四)本人作为第一作者(含合作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在本学科指定高水平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五)本人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1项;

(六)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科学技术奖励或中国科协及所属学会奖励,获奖排名在有效人数范围内。

第十条  设站单位可根据学科特点制定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出站考核条件。

第十一条  未达到出站要求者,须限期整改。如在期限内仍达不到合格标准,将予以退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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